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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房屋租貸款賃契約問題

發問:小額貸款利率

甲方(我),乙方(店家), 現在的問題點是, 當初立定合同時,乙方要求加註一條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,一方擬解約時,需得對方之同意,否則須付新台幣多少錢之違約金。 現在乙方將店頂讓出去, 且也未經得我的同意,就已將其租約轉讓出去, 新的負責人也未與我簽立新的合同, 這樣這一條是立假的喔。 有什麼更好的解決方法嗎 更新: 租賃契約載明: 1.未經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、出借、頂讓,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。 2.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,一方擬解約時,需得對方之同意,否則須付新台幣二十萬元之違約金。(此條當初為乙方要求加註) 現在不爽的是:即然加註了第二條,難到就可以任由他轉租他人嗎? 那這條是寫來綁我的,他都不用負責的喔 更新 2: 感謝林律師鉅細靡遺的解釋, 再次請教,我可以請求乙方支付二十萬元之違約金嗎??

最佳解車貸利率試算公教信貸答:

民間個人信貸按民法第443條規定, 你出租的標的,既係房屋, 則除非你們訂約當時有聲明不得轉租房屋的一部份, 否則, 承租人依法是可以將房屋的一部份再出租他人的! 惟查, 你的情形,似乎承租人是將整個承租房屋轉租他人,而非轉租一部份, 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規定, 你可以終止與承租人間的房屋租賃契約! 不過,依民法第444條規定, 在你終止與承租人間的租賃契約前, 你跟承租人的租賃契約仍然存在! 本律師建議如下, (1)你可以繼續跟乙方收租金,或者 (2)不爽,然後跟乙方終止租賃契約,並請求乙方轉租的第三人遷出該房屋.或者 (3)很爽,然後跟乙方喬好,並請乙方按時繳租金給你.或者 (4)有點爽又不太爽,然後跟乙方終止租賃契約,並跟乙方轉租的第三人喬好新訂租賃契約. 參考法條如下: 民法第443條規定: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,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。但租賃物為房屋者,除有反對之約定外,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(第1項)。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,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(第2項)。 民法第444條規定: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,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,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,仍為繼續(第1項)。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,承租人負賠償責任(第2項)。 2008-12-28 23:56:33 補充: 關於契約中--->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,一方擬解約時,需得對方之同意,否則須付新台幣二十萬元之違約金。(此條當初為乙方要求加註) 這條是說<解約>.... 但是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規定你是得<終止>契約.... <解約>跟<終止契約>在法律上不是同的概念, 所以,你根本不用擔心綁自己的問題! 黃道法律事務所 林恒毅律師 2008-12-29 21:21:29 補充: 要請求20萬元...也必須他有解約哦! 問題她好像也沒主動跟你說要解約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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